企业股东变更程序及其所需信息,最近很多朋友关注这个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企业股东变更程序及其所需资料
股东变更程序及所需资料及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有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批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收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更正的所有材料(出具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者拒绝申请。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在照片窗口更换《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申请人提交上述信息,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程序,我公司股东资格发生变更。新股东将取代原股东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股东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机构法人、社区法人、私营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变更证书;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证书。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区法人提交社区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私营非企业单位提交私营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变更的情况是什么?
1.继承造成的股东变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收入、公民住房、储蓄和日用品、公民的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合法财产。根据本法的规定,遗产仅指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不在继承范围内。这样,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死亡而继承时,只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相应的财产权益,而与身份有关的投票权、决策权等股权不能继承。
2.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由于股东数量的上限,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与本规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以隐名股东的形式,即有些人注册为著名股东,而其他投资者则是隐名股东,这导致了著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共同股权。隐名股东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公司通常制定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但隐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
如果公司股东数量仍有空间,或著名股东变更需要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或著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发生纠纷,可能导致股东变更,显示隐名股东"名副其实"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向舞台的行为引起的股东变更可以理解为确认权利的行为。因此,没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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