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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什么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2015年1月,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应通过什么系统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1、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确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行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的升级版本开具。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的,必须向一般纳税人申请,否则税务局将强制将税率调至17%而且进项不扣除:
1、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主要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超过30万元。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主要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并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度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企业。
3、新成立的小型贸易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连续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相应经营管理人员、商品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商品购销渠道的新成立的小型贸易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建小型贸易批发企业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解决出口退税问题。
5.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实物货物的新商业零售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新大中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预计达到180万元。
6、总部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和全部销售,分支机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2、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3.纳税人主要从事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经营增值税应税行为;
四、无营业场所、经营资金、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5.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应该通过什么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应税服务、货物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本开具。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参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