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来看看。
企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减按2%增值税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增值税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一名小规模纳税人以206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20600元的增值税÷(1 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4条规定%增值税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增值税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的物品和旧货,按照简单的方法适用%增值税政策减半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将于2013年12月购买2008年1月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价格为1万元。纳税人应缴纳1万元的增值税÷(1 4%)×4%÷2=2000(元)。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包括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造、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际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2013年12月,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将于2010年1月购买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设备,并以1.17万元的价格出售。纳税人应缴纳1.1.7万元的增值税÷(1 17%)×17%=17000(元)。
(3)一般纳税人销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和最终扣除进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简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固定资产,最终扣除进项税,按照简单的方法依照4%增值税减半征收。
例: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将于2013年12月转让2009年10月购买的应征消费税汽车,价格为1万元。纳税人应缴纳1万元的增值税÷(1 4%)×4%÷2=2000(元)。
(4)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视为销售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销售货物;3。有两个以上机构和统一会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给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纳税人将购买的固定资产视为销售情况,并将购买的固定资产视为销售时间,并选择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作为销售额。
例:一家生产企业将在2011年购买一套扣除进项税的生产设备免费分配给相关企业。该设备不能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纳税人有免费赠送行为,视为销售。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账面价值应作为销售额。同时,设备为扣除进项税,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人应纳100万×17%=17(万元)。
(5)纳税人在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由于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扣除进项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日)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依照4%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
例:2011年1月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设备,2013年3月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转让2011年1月购买的设备,含税收入10400元,纳税人业务应纳10400元增值税÷1。04×0.04×50%=200(元)。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简单的方式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固定资产,不得按规定扣除,不得扣除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简单的方式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固定资产,不得按规定扣除,不得扣除进项税额。可以遵循简单的方法%增值税减半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
例如:如果一家供水公司选择了一种简单的征收方法,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买固定资产,不扣除进项税收入10400元,纳税人应缴纳10400元增值税÷1。04×0.04×50%=200(元)。
(7)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税务相关处理。一般纳税人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相关处理。如果固定资产首次进入2009年1月1日前的流通领域,纳税人仍然适用简单的方法,因为进项税没有扣除,二次或以上的流通%增值税政策减半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应纳税额=销售额×4%÷2.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进入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扣除进项税的,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8)售后租赁业务中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融资售后租赁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从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资产的行为。在融资售后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资产所有权和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融资售后租赁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售后租赁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税收处理。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确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某运输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转让两辆运输车辆,其中a辆车在试点前购买,销售价格为10400元。b汽车试点后购买,已扣除进项税,销售价格为1.17万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10400÷(1 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117000÷(1 17%)×17%=17000(元)。
企业税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以上小系列介绍了不同纳税人的纳税点,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营业增值税改革后的试点纳税人。有关更多相关财务信息,请关注职称评审网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