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增加清算已开具发票但未实际支付可以进入成本,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土地增加清算已开具发票但未实际支付能否进入成本?
根据《国家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增加20元%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多,会计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特别是加计20%扣除时要特别注意。
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可以计入附加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视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是装修费用能否加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7号)第四条第(4)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装修房屋的,其装修费用可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是转让老房子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年加计5%计算。
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哪些费用?
取得土地或者房地产使用权后,未开发转让的,在计算增值金额时,不得额外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规定,取得土地或者房地产使用权后未开发转让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价款、相关费用和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款。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费用和基金不得额外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十九条(4)项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和基金,可视为税款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5)一款规定,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不得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土地出让金返还,不能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4)项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直接降低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已开具发票但未实际支付,可以进入成本吗?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为地方税,地方税收政策不同,经营模式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实施。因此,如果您想计算企业的成本,最好提前了解企业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如果您不了解或找不到信息,您可以访问职称评估网络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