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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2024年12月26日 153

发布日期:2021-01-07 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

人社部发﹝2020﹞9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开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渠道,加强创新、应用、技能人才培训,在总结工程技术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打破制约人才发展的制度障碍,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一体化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与专业技能评价的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渠道,促进两类人才一体化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人才职业发展中的木桥和天花板问题,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制度的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考核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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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打破只有论文、学历、资历、奖向,加强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绩效,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的总体平衡,适当倾向于高技能人才,充分尊重和体现各类人才的价值。

4.坚持以用为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要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的联系,努力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整合领域扩展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馆、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术学院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获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和新兴领域的整合方法,明确高技能人才参与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标准。

1.稀释学术要求。对于两类人才的职称系列,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职称评审,不得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后,可申请相应专业助理职称;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后,可申请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后,可申请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任岗位上通过近3年的年度考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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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技能的贡献。高技能人才参与职称评价,突出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操作程序、解决生产问题、参与技术转型创新、技术改进、技术传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行业技术、操作方法、项目完成、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立绿色通道。为国民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长期坚持生产服务一线岗位,采取特殊评价方法,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获得中国技能奖、国家技术专家、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导、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度、短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请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定。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机制。

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绩效考核、面试辩护、竞赛选拔等方式对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分组和评价。支持高技能人才密集、技术实力强、内部管理标准规模以上的企业独立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积极吸收优秀高技能人才参与相关职称评价委员会和专家数据库,参与评价标准的制定。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估。

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高级工人、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水平一年后,可以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申请相应的职业(工种)晋升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评价。具有申请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以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水平的优秀人才,可以直接申请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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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的衔接。

高技能人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定,鼓励获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持生产服务第一线。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水平与管理、技术岗位顺序、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能岗位相互联系的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职高级工人、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学习、岗位聘任、岗位晋升、评价、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导人才职业发展计划,实施高技能领导人才年薪制度和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导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和学徒津贴,根据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有效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建立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渠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重点关注关键问题,形成合力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重视高技能人才职称的评价。

(2)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作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地方和有关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性。

(3)加强宣传和指导。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政策解释,提高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大力宣传两类人才的典型经验,加强领导和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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