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职称评审网
今天是 2024年 12月 26日 星期四
职称评定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
2024年12月26日 130

冀人社规201823号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基地、教育机构: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河北省政府令2017〕3)进一步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经部门事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向您发布《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2日

(本次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

0311-886161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政府令2017 3 编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知识能力的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责任、分类指导的管理制度。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和发布省继续教育公共需求科目,指导专业科目指南的编制;制定省继续教育宣传、奖惩、评价、监督检查等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国家和省继续教育项目和示范培训。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区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指导区域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级继续教育计划,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制定并发布行业专业学科继续教育学科指南。

(3)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发挥服务、咨询、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资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年薪总额的1.5%全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资金;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事业单位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资金,参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学时认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以学时为计量单位,以学时累计方式进行实名制登记。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900人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参加公共需求学科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全省统一招标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上进行。通过考试的,可以获得学时,学时以平台记录为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学科继续教育,除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法计算学时∶

(一)参加国家或者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 36学时计算。

(2)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培训班、培训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每天不超过8小时。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每月按15学时计算,每年累计不超过90学时。

(4)参与网络远程教育和移动学习,以系统记录的学时为准。

(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对口专业专题学习、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可按每天4小时计算。

(六)参加对口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合格的课程可按10学时计算。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

第八条 在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学分和学时转换办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是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网络大学建立政策咨询、电子证书实名认证、专业技术人员 员工信息管理、继续教育专家数据库、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指南发布等系统。主要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提供远程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了二级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注册、支付、学习、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为行业主管部门、教学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上传、学习情况查询、统计分析、证书记录等管理服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评定各级职称 职能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查询、审查等服务。

第十一条 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和虚拟专用网络建设远程继续教育云平台 PC 移动终端APP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泛在学习。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进行继续教育活动,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并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信息应在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上公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确定。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公共需求科目、专业科目等继续教育任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员进行实名登记。负责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和电子证书的管理,确保学员的信息安全,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章 电子证书管理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单位和有关教育机构按照统一模式、分级管理、逐步实施的原则,统一利用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电子证书为一人一证,证书号与身份证号一致。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服务平台注册学习,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号。

第十六条 电子证书主要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学时、内容、成绩、教学机构等,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各类奖项申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的服务平台进行电子证书登记。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的,应当提供考试证书。

(2)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培训班、培训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应提供结业证书、文件通知、时间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到高校、科研院所学习的,应当提供邀请函或者单位证明。

(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培训、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提供举办通知、时间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参加对口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抽查和审查该地区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和学时识别。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如注册、学时审核、统计查询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继续教育教学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依法教学、办学条件、教师、教学质量、电子证书登记、信息安全等。

绩效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结果是支持和识别继续教育教学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诚信制度建设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全过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诚信黑名单,实施继续教育教学机构不诚实退出机制。逐步建立与市场监督、教育、科技、金融、司法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处罚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市场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和鼓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的教育机构、单位和个人。通知继续教育工作无效、管理不规范、登记信息不实、绩效评价差的教育机构、单位和个人。

扰乱继续教育秩序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虚假宣传、非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乱收费、制售虚假证书、组织他人进行网络学习、获取不当利益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投诉和报告的长期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和报告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涉嫌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处理投诉和报告线索。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推动实施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区域合作,加快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证书、急需人才培训、继续教育基地资源共享、公共科目网络服务平台,全面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雄安新区继续教育的支持。积极满足新区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人才需求,优先选择高级研究课程、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岗位培训、急需人才培训。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探索产业、大学、研究和培训的结合 人才 新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维码
工程师职称评审网 手机:13329726787 联系人:杜老师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三楼
Copyright © 2017-2022 工程师职称评审 版权所有   鄂ICP备2021015912号-2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