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记税法和简易计税的使用范围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般记税法和简易计税的使用范围
1.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
3.2016年4月30日前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
4.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形式)
6.公共交通服务。
7.动画脚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画线、着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编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适合网络动画、手机动画格式)服务,以及动画版权(包括动画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和再授权)。
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收发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9.一般纳税人通过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10.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筑服务,可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
1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出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应当出售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购买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属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进项税。(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2014年第36号总局公告)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宣布2014年第36号 )
7.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财税〔2016〕〕36号附件2)
针对一般记税法和简易计税的使用范围,上述文章中职称评审网的教师作出了具体回答,主要包括公共交通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建筑服务等。在计税时,您可以根据本文的内容来判断哪种计税方法。谢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