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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特殊税务处理

债转股特殊税务处理
2024年09月20日 170

债转股的特殊税务处理,小伙伴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债转股专项税务处理

财税处理按特殊重组进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号。59)第六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权转让股权业务、债务偿还和股权投资业务暂不确认相关债务偿还收入或损失,股权投资税收基础以原债权税收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为了帮助理解这些规定,让我们来看看一个案例。

「案例」A公司债务(应付账款)100万元,与债权人A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元的股权偿债。A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股后占公司股份的50%%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50万元,资本公积增加40万元----资本溢价。

a债务人A的税务处理

债务清偿,债务人实现收入10万元,但暂不确认税收。

借款:应付账款-A公司 100万

贷款:实收资本(股本) 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万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入--债务重组利得 10万

b债权人A公司的税务处理

债转股特殊税务处理

债转股投资,债权人投资损失10万元,税收不予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万

营业外支出 10万

贷款:应收账款 100万

CA公司对A公司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90万还是100万确认?

上述案件的会计处理与一般债务重组基本一致。区别在于债务重组的利润和损失是否包括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计算基础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即90万元,债转股的特殊重组只是递延纳税,这与暂时不确认的概念是一致的,但这种处理与股权投资的税收计算基础以原债权的税收计算基础相矛盾。

另一种观点是:根据59号文件的字面意思,长期股权投资以原债权账面价值100万元作为税收基础,但如果债务转让公司立即转让股权,将导致股权转让损失10万元(即90万公允价值-100万税收基础=10万损失),清单允许扣除损失,意味着债务人会计确认10万重组收入企业所得税义务将永远免除。这种观点是合理的,但仔细分析会发现两个误解:一是债务人10万重组收入不是永久免税,当前纳税义务延迟到企业清算或投资者退出时间点;第二个误解是立即转让不符合59号文件关于特殊重组的条件。

债转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然后讨论上述情况,公司立即转让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第(5)条的规定,自然债务股权不能再适用特殊重组递延纳税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立即转让股权行为应适用于一般重组税务处理,即债务人需要确认重组利润纳税义务,债权人确认重组损失税前扣除。那么,即使债券人在满足时间要求后转让股权,债务人会计确认的重组收入是否应纳税呢?现行规定是暂时免除的。

目前,债转股的特殊重组规定有利于双方。对于债权人后续股权转让,会计上确认的重组损失可以在转让收入中扣除;对于债务人来说,理想的状态是,当债权人解除禁令后转让股权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利得确认为当期收入纳税,因为原股东已经改变,相应的债务重组事项也应该结束,不仅符合常识,而且符合59号文件中暂不确认的精神;同时,财税[2009]59号文件中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优惠规定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债务重组的一系列特殊处理是完整和连续的。

关于债转股特殊税务处理的知识点,小编在上面给大家解释了一下。您还需要对债转股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非常好奇,可以在职称评审网上找到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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