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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2024年09月20日 195

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无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员工、应纳税所得额和总资产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判断是否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成为独立所得税纳税人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分公司可以单独判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含本金)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应当总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经营总结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三条,总结纳税企业的实施情况"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当地预付款、汇总清算、财务调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的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当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因此,贵公司应将公司总部与所有分支机构一起计算,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总资产指标符合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的分支机构指标符合要求,不能享受折扣。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57日)第二十三条以总机构名义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管税务机关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有关材料(包括总机构分配证明、总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有关证据,视为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情形二:其他地方税收政策规定,分支机构可以成为独立纳税人。

因此,分公司能否独立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决于能否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如果不能成为所得税独立纳税人,就不能独立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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