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扣除联还需要报纸吗?财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丢失扣除联还需要登记吗?
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扣除联,无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行 通知(国税发〔2006〕〕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损失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发 如果票联和扣除联在丢失前已经认证一致,买方据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送 票记账联副本及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损失专用发行》 票据已纳税申报表(附件5),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凭证;未经认证丢失的,买方应当按照卖方提供的相应专放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副本及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损失专用发行》 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损失已开具专用发 如果票的扣除联在丢失前已经认证,可以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联复印件保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 票发 票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放 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扣除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 票扣联复印件备查。
丢失发票会受到惩罚吗?
可以受到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九)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丢失或者损坏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应当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
如何认证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一)扣除联丢失
第二联是扣除联,是买方的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扣除联丢失前认证一致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备查。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是发票联,是买方的会计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扣除联作为会计凭证,并保留专用发票扣除联复印件备查。
(三)发票联和扣除联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合扣除联合会,损失前认证一致的,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合会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证明书》或《丢失货物运输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证明书》(附件1、2,以下简称《证明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凭证;未经认证的,买方应当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合会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一致的,可以凭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合会复印件和证明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合会复印件和证明书保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收购和使用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014年第19号)
(四)记账联丢失
第一联是会计联,是卖方的会计凭证,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可以使用其他联副本,注意原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副本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在我处"并由提供人签字。
如何记录丢失的普通发票?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单),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单)。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可以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统一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向机动车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
(3)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相关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应当办理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普通发票
1.记账联丢失
普通发票的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卖方的记账凭证原保存单位或个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发票联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在我处"并由提供人签字。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买方的记账凭证,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第五十五条规定号)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5)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的,应当取得原单位加盖公章的证书,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代表原始凭证。如果无法取得证书,如火车、船舶、机票等证书,由当事人撰写详细信息,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批准,代表原始证书。",买方在取得发票人的有效证明后,应记账联发票复印件记入账户,原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在我处"并由提供人签字。
目前各省关于如何记录丢失的普通发票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丢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可以凭卖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证明书》(附件5)和记账联合会复印件到买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以会计联合会复印件和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会计凭证。因此,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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