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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说明应收账款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说明相关事项;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法院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债务人停业的,工商部门应当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死亡、失踪的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说明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纳税情况;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且无法收回的,应当说明债务人受灾情况并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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