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要谨慎 财税分析要慎重。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售后回购是指卖方同意在销售商品时重新购买所销售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销售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通常不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相关销售商品的收入无法确认。会计按照实质比形式更重要的要求,视为会计处理的融资。企业应当在发行商品并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科目,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2015年5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这批商品的成本是160万元。货物已经发出,钱已经收到了。协议规定,A公司应于9月30日收回销售的商品,回购价格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请分析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1.根据《会计处理》〈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甲于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以下单位均为:万)
A公司5月1日发货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款: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项税)34
借:发货 160
贷款:库存商品 160
2.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无需采用实际利率法,利息费用可采用直线法计提,月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
借:财务费用 4
贷款:其他应付款 4
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37元.4万元。假设货物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款:其他应付款 4
借:库存商品 160
贷款:发货 160
借款:其他应付款 22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37.4
贷款:银行存款 257.4
在税务处理方面,甲方公司不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规定,甲方公司应于9月30日收回所售商品,回购价格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本协议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8,甲方公司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A公司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