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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取得认筹金须缴纳增值税

房产企业取得认筹金须缴纳增值税
2024年09月24日 127

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才能获得认购资金。小伙伴经常遇到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才能获得认购资金?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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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预收账款"科目规定:本科目会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以购销合同为基础。

在新会计准则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规定:本科目会计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员工工资、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应付税费、长期应付款等。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存款、诚意金、认筹金、会员费",不按合同收取,仅按订单(或类似凭证)收取,不受合同法的约束。只有暂收应付的性质,所以应该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比较合适。

二、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当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在签订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业主资金(如定金、预付款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房地产公司不与买方签订相关合同,收取的资金(如存款、真诚资金、筹款、会员费等)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1)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房地产、收到营业收入或者取得营业收入凭证的当日。"

(2)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到的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或者完成后收取的资金。

第十二条取得营业收入凭证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房产企业取得认筹金须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售房地产,采用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之日。"

(3)《营业税问题回答(一)通知》(国家税务函[1995]号。156)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房地产,采用预付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本规定所称预付款,包括预付款。因此,存款的营业税义务发生在收到存款之日。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会员费等"与"定金"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税行为根本没有发生,也没有相关的税务文件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企业收费"诚意金、押金、认筹金等"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不能说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准业主收取"诚意金、定金、认筹金、会员费",根据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的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预收款(包括首付款、抵押贷款和余额)和全额付款。真诚的基金、认购基金和存款不属于预收款。可以看出,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真诚的基金、存款、认购基金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应当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对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诚意金、定金、认筹金、会员费"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它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所得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总价及相关经济收入。

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基本条件是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诚意金"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律条件。对企业和购房者而言,"定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受合同法保护的,可以随时退还。"存款、诚意金、认定金"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收入,只是暂收应付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定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诚意金、定金、认筹金、会员费等"正式收取的款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请注意职称评审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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