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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能不写发票吗?
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的所有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条例》,不按照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完整、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作为税收抵扣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如实填写专用发票的所有栏目,填写不完整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收抵扣凭证。
收款人专栏是权利对象的明确,权利的实现可能是货币基金、债权或其他利益。我们认为,"已开具发票并注明收款人的,视为已收到款项"说法没有依据。
发票管理措施没有硬性规定填写收款人和审核员,但最好写得更好,如果客户更正式、更严格,将被拒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条例》(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符合实际交易;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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