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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余额资金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明确基础工程建设项目的含义。所谓基础工程建设项目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需要,而是为了民生。例如,道路沟渠的建设。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余额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如果有余额,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但需按照《中央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预期[2010]7号)规定的用途执行,并按规定范围使用,使用时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单位应缴的基础设施项目竣工余额资金,应当在财务决算批准后30日内按照拨款渠道逐级上缴。中央投资形成的余额,应当逐级汇总上缴农业部财务部。
财政部《农业综合发展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业发展资金余额应当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财政部关于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建设项目财务制度明确了建设单位留下的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以监督其使用,但不需要批准。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认真清理余额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和自用固定资产应当公开变价处理,并及时清理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余额资金按下列情况处理:经营项目余额资金和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产。
营改增后,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的,应当以所取得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计算%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预征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余额,按3计算%应纳税额按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设服务,销售余额扣除支付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按3计算%应纳税额按征收率计算。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是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余额资金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请注意,基础设施项目余额资金往往是专项资金。此外,建筑业通常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我们列出了税法规定的预付款比例和方法。如果您对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的建筑业会计有任何疑问,请联系职称评审网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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