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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公司借款不还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个人向公司借款不还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2024年11月15日 200

财务人员在向公司借款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个人向公司借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个人向公司借款,年底不还款,税务会怎么办?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贷款的三项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征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购房或者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贷款年度结束后未归还贷款的,依法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企业以外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按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向公司借款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上。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其他应收款-XXX

贷: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个人向公司借款不还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国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国税务总局国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务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于20%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时,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财政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相关操作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国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国税务总局国国税务总局国税务总局国国务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税总局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国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执行85号)的有关规定。

对于个人向公司借款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在税法中,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不归还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通常挂在其他应收账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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