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凭证可以扣除差额,在会计行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以下由职称评审网络为您整理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转让房地产可以扣除哪些凭证?
(1)税务机关监督的发票。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件。
(3)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取得房地产时的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完税凭证,可以证明契税金额,扣除差额。纳税人扣除契税金额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所有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 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所有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时保留发票和其他能够证明契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的,凭发票扣除差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房地产差额扣除的依据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如果保留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金额的完税凭证,是按发票金额差额扣除增值税,还是按契税完税凭证中包含的税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时保留发票等可以证明契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的,凭发票扣除差额。
以上主要介绍了哪些凭证可以从转让房地产中扣除?有发票、法院判决书、房地产发票、某一时期的契税和更多规定的凭证。以上还简要介绍了转让房地产差额扣除的依据。欲了解更多相关会计信息,请关注职称评审网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