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搬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来看看。
开发和搬迁安置房的税收依据是什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营改增期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的拆迁房屋如何计税进行了以下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立项,开发拆迁房屋,免费转让拆迁房屋所有权,视为销售房地产征收增值税。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格的土地上开发拆迁房屋,并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免费转让给被拆迁业主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定:
1.根据企业近期同类房地产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2.根据最近其他房地产企业销售类似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格的土地上开发拆迁房屋,并将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免费转让给被拆迁业主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税价公式为:
成税价格=成本× 成本利润率)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成本利润率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市国税局确定。
土地成本不包括在公式中。
拆迁补偿费扣除的拆迁补偿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规定》第一条(三)项第十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单计税方法的老房地产项目除外),扣除转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规定》(财税〔2016〕〕第一条第(3)项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格",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单税收计算方法的旧房地产项目除外),在计算销售时也可以扣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当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凭证,以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的真实性。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开发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公司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不变的,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
根据税务机关的解释,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的增值税处理政策不明确,地区仍存在差异。建议您在实施过程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