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是否按照服务业进行形象设计纳税?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以下是职称评审网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动漫企业的形象设计是按服务业纳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三条规定,动漫企业为动漫产品开发提供的动漫剧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画线、着色、图片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编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适用于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营业税征收税率。
提示:提供的设计是服务业。动画企业为动画产品的开发提供的服务可少3%营业税的税率。
动画企业认定的法律依据
为促进中国动画产业的发展,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了《动画企业识别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本办法包括一般规则、识别管理、识别标准、识别程序、罚款规则、附件等六章。本办法从企业类型、注册时间、主营业务、动画产品和人员、技术、场所条件等方面制定了适合中国动画产业发展特点的动画企业识别标准。
《办法》对"动画产品自主开发生产"明确规定,即"动画企业独立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动画产品(不包括动画衍生品);仅外包、模仿或离岸制作外国动画创意,无独立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为实现一般支持与关键支持相结合,被认定为关键动画产品和关键动画企业的,将优先考虑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和信贷的支持政策。
文化部文化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点"个人支持转向个人支持"面"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动画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经济形势下,将有效促进动画产业的发展,增强动画企业发展的信心;二是动画企业及其产品,将享受优惠,不再受地区限制,只有注册在高新区、软件园区或动画基地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将惠及动画企业,大大缓解国内动画"基地园区热"三是明确文化部门作为动画企业主管部门,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局面,简化了企业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落实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认定的动画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画产品享受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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